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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泉州市“科技副总”遴选和支持办法》的通知
时间:2025-05-20 17:26 浏览量:

各县(市、区)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,泉州开发区、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,市直有关单位:

  《泉州市“科技副总”遴选和支持办法》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
  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  2025年5月16日

  泉州市“科技副总”遴选和支持办法

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,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,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目标任务

  为助力我市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和传统企业转型升级,提升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和优化创新管理的能力,根据校院企合作基础及双方意愿,组织遴选高校、科研机构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有序赴科技型企业担任“科技副总”,帮助企业凝练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、引进培养创新人才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,达到企业增效、人才增值、产业增智、地方增能的“多赢”局面。计划到 2027年,全市择优遴选“科技副总”50名左右(其中2025年15名,2026年15名,2027年20名)。

  二、资格条件

  (一)科技副总

  1.与我市高校、科研机构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(当前聘用合同剩余聘期不足三年的,由派出单位出具到期续聘证明)。

  2.政治素养好、学风作风优良,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科研创新能力,具有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经历和积极意愿。

  3.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,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(含)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。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成熟科技成果、我市科技型企业急需紧缺的人才,可适当放宽年龄、学历、职称等要求。

  (二)派驻企业

  1.应为泉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,同时不得为“科技副总”申报人及所在高校、科研机构创办、入股、孵化的企业。

  2.应为高新技术企业、科技型中小企业、创新型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、独角兽企业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、隐形冠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。

  三、职责要求

  (一)科技副总

  1.帮助企业完善创新组织管理机制。协助企业系统梳理创新需求,制定创新规划,为企业转型升级、技术创新、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建议。

  2.帮助企业凝练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。指导并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问题凝练和联合研究,推动高校、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研发合作,并辅导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。

  3.帮助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。推动企业与派出单位共建科技创新平台,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,组织企业人员开展创新能力培训等。

  4.帮助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。发挥派出单位创新资源优势,帮助企业链接教育、科技、人才等各方面资源,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。

  5.帮助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。帮助企业将获得的技术成果在泉州技术转移转化数字化平台备案,积极推动技术合同登记,享用科技成果“先用后付”服务。

  (二)派驻企业

  1.提出“科技副总”需求,承担聘任“科技副总”的主体责任,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应工作岗位,并与“科技副总”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,明确合作具体内容、职责等事项。

  2.为“科技副总”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,积极与派出单位开展各类科研联合攻关和学生实训培养等合作。

  3.优先联合派出单位对企业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,优先与派出单位联合申报国家、省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。

  4.配合做好对“科技副总”的考核和评价工作。

  (三)派出单位

  1.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“科技副总”,严格把关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学风作风,保证其投入时间精力参与派驻企业工作。

  2.向本单位派出“科技副总”兼职服务的派驻企业提供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便利。

  3.安排专人负责“科技副总”日常联络与管理,配合实施对“科技副总”的考核与评估,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派出人员职称评审、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。

  四、选聘程序

  “科技副总”实行聘任制,聘期一般为两年(前一期“科技副总”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的可续聘),原则上每年以各种形式为企业累计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。

  1.需求征集。各县(市、区)科技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科技型企业凝练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,精准提出所属“科技副总”专业领域,将“科技副总”的确切需求汇总上报至市科技局。

  2.确认清单。市科技局组织对企业提出的需求进行评选,按“科技副总”当年计划选任数筛选确定需求清单后,面向高校、科研院所公开发布需求清单。

  3.供需对接。按照公开发布的需求,高校、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,经派出单位同意后,同派驻企业开展对接洽谈,派驻企业择优选择1名科研人员作为合作对象。

  4.遴选确认。市科技局根据派驻企业上报意向,会同县(市、区)科技主管部门确定选派“科技副总”人选,经公示无异议后,联合市委人才办、市教育局联合公布选派名单。

  5.协议签订。派驻企业、“科技副总”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,明确各方权利义务。

  五、支持措施

  1.“科技副总”在派出期间,派出单位保留其人事及工资关系,并同等享受职务晋升、职称评聘、项目申报、表彰奖励等方面权利。

  2.派驻企业应当为“科技副总”缴纳工伤保险费,参保缴费、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、待遇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3.派驻企业获取“科技副总”咨询服务,可按相关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部分服务费用。派驻企业在申请科技创新保险补贴时,根据相关政策予以优先支持保障。

  4.支持“科技副总”履职期间与派驻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,签订的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合同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。对由“科技副总”牵头与派驻企业实施的300万元及以上(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)的单个横向项目,经申请可按规定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。

  5.给予“科技副总”一次性科研工作经费补助5万元,其中,20%由单位转拨付给个人,用于改善生活条件;80%用于“科技副总”在企业内进行技术研发、管理提升等,包括预研性自主选题研究、仪器设备购置、团队建设、培训交流、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等,具体由入选者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由支配和主导使用,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其他用途。

  六、运行管理

  1.组织实施。“科技副总”遴选和支持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,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,市、县两级教育局、工信局等部门配合实施。

  2.日常管理。“科技副总”由派出单位和派驻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管理。派驻企业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对“科技副总”的工作进行过程管理,与“科技副总”建立日常联系制度,定期了解“科技副总”工作情况。“科技副总”在约定服务期满前一个月,提交履职工作总结。对无法胜任“科技副总”三方协议工作内容的选派人员,派驻企业可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合作,并报市科技局备案。

  3.考核管理。“科技副总”聘任期满后,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委人才办、市教育局等部门建立以服务企业实绩为导向的考核机制,充分参考派驻企业反馈意见,重点考核人才引育、平台搭建、科研服务、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。考核结果分为优秀(不高于50%)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档次,考核优秀的,给予2万元奖励,并在国家和省级重点人才计划遴选推荐中予以优先支持,考核合格的给予1万元奖励,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再次申报“科技副总”资格。

  4.责任约束。“科技副总”在服务派驻企业过程中,应根据所在行业和企业相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;派驻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三方协议恪守承诺,积极促成协议的履行。如有违反,违反方三年内不得参与本项工作,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  5.经费来源。“科技副总”入选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及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从“市人才专项资金”列支。

  七、附则

  1.本办法由体育博彩 负责解释。

  2.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,有效期三年。

政策解读

媒体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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